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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新闻宣传保密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1-08

西安工业大学新闻宣传保密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国防军工事项的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工作,防止泄露国家秘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西安工业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西安工业大学及其所属单位名义或其授权的人员对外公开涉及国防军工科研、生产以及成果等事项的新闻宣传活动的保密管理工作。新闻宣传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新闻宣传活动包括新闻宣传报道、采访报道、展览、实物模型等展品、展架、宣传彩页画册等。

第三条  新闻宣传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宣传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坚持“涉密不宣传,宣传不涉密”,遵循“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先审后用,先审后发”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是负责学校新闻宣传的归口保密管理单位,在学校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根据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特点和实际,拟定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及对外提供宣传材料的保密审查;保密办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涉及国防军工科研、生产以及成果等事项的新闻宣传材料实行“三审一处置”保密管理程序,即:撰稿单位主要领导审查——报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科学技术研究院(科技处)负责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内容审核,人事处负责人才类称号宣传内容审核——党委宣传部审核并对稿件提出处置意见。

第六条  新闻宣传中若涉及国防军工科研、生产以及成果等事项的,应在发布前进行保密审查。审查流程为:

内容公开发布在校内媒体平台(包括且不限于校级媒体平台和二级单位媒体平台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学习强国、微博等)或面向校外社会媒体提供的,由拟稿人填写《西安工业大学新闻宣传保密审查表》(附件1),承诺该新闻报道为可公开发布的内容,内容提供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提交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在党委宣传部报备后,方可发布,报送单位及党委宣传部分别留存报审材料。

第七条  涉密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学校师生接受校外媒体采访,涉及国防军工科研、生产以及成果等事项有关内容的,应先事先进行保密审查审批,填写《西安工业大学新闻采访活动保密审批表》(附件2);同时审查媒体资质和记者资格,核验媒体的采访函(盖章)、记者证,其中,采访函需包括采访主要内容、不涉密申明和记者身份信息,并将采访函、记者证(或记者身份证)复印件与《西安工业大学新闻采访活动保密审批表》一并留存。受访单位应对被访人开展保密教育,统一宣传口径,所有采访活动、过程和行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对外披露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校外媒体采访后,被访单位负责人对内容严格审查后,提交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在党委宣传部报备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涉及国防军工科研、生产以及成果等事项的公开展览展示活动的内容,由承办单位负责填写《西安工业大学新闻宣传保密审查表》(附件1),承诺该展览展示内容为可公开内容,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原则上不举办涉密的展览展示活动,若确需举办涉密展览展示活动,应当明确展览展示的主管部门保密责任,制定专门保密工作方案,由业务管理部门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涉密展览展示活动场所应按照保密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控制措施,参观需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摄制国防军工科研、生产以及成果等涉密内容的声像、图片资料前,由涉密业务所在单位负责填写《西安工业大学涉密拍摄申请表》(附件3),明确拍摄内容、拍摄地点、拍摄时间,同时拟定拍摄大纲,并制定保密管理方案,与申请表一同提交业务管理部门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条  国防军工科研、生产以及成果等涉密内容的声像、图片资料,应由涉密人员或具备保密资质单位使用涉密设备进行摄制。

第十一条 涉密内容制作过程中所使用的拍摄、存储设备如存储卡等由涉密业务所在单位提供。拍摄完成后,拍摄人员应当场将涉密拍摄、存储设备交由涉密业务所在单位管理,拍摄人员不得将涉密拍摄、存储设备带离摄制场所。

第十二条 涉密展品、展板、影音像制品的制作应当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与摄制单位及摄制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对违反《西工业大学新闻宣传保密管理规定》造成泄密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工业大学新闻宣传报道保密管理规定(修订)》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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