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规范学校内部报纸、刊物的出版行为,充分发挥其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法律和新闻出版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校内报刊,是指全校各部门、群团组织或学生组织编辑出版的、在校内发行或交流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发布的纸质或电子刊物,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简报。
第三条 鉴于学校已有多种媒介,原则上不提倡部门(及其所管社团组织等)自办报刊(可酌情在本单位相关网页设置电子刊物,达到宣传和交流的目的)。
第四条 校内报刊必须遵守宪法和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新闻宣传的有关纪律和规定,内容必须健康向上,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繁荣校园文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诽谤。
第五条 创办校内报刊必须向学校职能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办刊。未经批准的校内报刊,一经发现将予以取缔。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校党委宣传部是校内报刊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校内报刊的登记、审批、指导、年检等,并对不合格刊物或非法刊物予以注销取缔。
第七条 学术性内部刊物由职能部门管理,但应该在党委宣传部登记备案。
第八条 报刊的主办部门,负责该报刊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刊物的经费筹措、负责人聘任、日常管理和发行等工作。
第九条 报纸刊物主办部门党政负责人对刊物的政治方向和内容质量负全面责任。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十条 凡需创办(或此前已创办)报刊的单位,应到校党委宣传部领取《西安工业大学校内报刊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如实填写后交主办部门党政负责人审查,签字、签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创办的校内报刊,应载明如下事项:
1.刊物名称和创刊日期
2.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和指导部门
3.刊物负责人情况(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等)
4.办刊宗旨
5.刊物的发行交流范围
6.刊物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经审查批准创办的报刊,由校党委宣传部书面通告,并统一编发刊号。
第十三条 校内师生员工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出版任何报刊;凡未经登记审批而擅自办报刊的,严禁出版发行,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创办的报刊出版后,要按出版期次呈送一份给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五条 内部刊物年检每年一次,由校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对年检不合格刊物将责令整改、停刊或注销。
第十六条 因故不再继续办刊的报纸刊物,办刊单位应到校党委宣传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校党委宣传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安工业大学校内报刊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