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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新闻宣传保密审核管理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09-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和《西安工业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西安工业大学新闻宣传保密审核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学校新闻宣传应遵守党的宣传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等国家及地方各项法律法规,在内容和形式上不得涉密。

第二条  学校新闻宣传应严格执行保密审核、备案制度。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闻宣传保密审核管理职能部门,在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归口负责学校对内对外新闻宣传保密审核、备案工作。

第四条  在媒体发布新闻宣传稿件,实行“涉密不发布、发布不涉密”,“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西安工业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试行)》,学校新闻宣传实行稿件逐级审核制度。新闻宣传稿件内容是否涉密,首先由撰稿单位把关。一般性新闻稿件的发布不需要报送党委宣传部保密审核、备案。

第六条  校内刊物、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涉密。

第七条  申请保密审核时,申请单位应填写《西安工业大学新闻宣传保密审核申请表》(一式三份),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审阅拟发布(刊登)的稿件,形成审核意见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核。

第八条  涉及到国防、军工等项目以及获奖成果的科技工作相关宣传报道,须经科技处先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核。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对收到的新闻宣传保密审核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审核意见。保密审核通过的稿件以及申请表由党委宣传部备案备查。申请单位对审核意见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所有。

 

附件:西安工业大学新闻宣传保密审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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